日前,和平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建设委、区政务服务办印发了《和平区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提高预留份额、强化评审优惠、降低交易成本、压实采购主体责任等措施,积极落实国家及市、区关于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关要求,充分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
提高预留份额。《通知》要求各预算单位继续执行国家及我市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各预算单位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各预算单位应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同时,《通知》明确,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当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将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预留比例于2022年下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强化评审优惠方面。《通知》明确,自7月1日起,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原来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其中,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以及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对小微企业给予价格扣除优惠时,一般应按照规定的比例区间上限执行。
为落实好新政,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通知》要求各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收费项目及收费幅度之外收取任何保证金及其他费用。依法收取的保证金,不得限制缴纳形式。鼓励采购人、代理机构免收投标保证金、提高合同预付款比例、加快合同支付进度等综合措施全面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门槛,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市场的总体规模。要求采购人按照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积极配合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
《通知》进一步明确压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要求各主管预算单位要落实好“主管”责任,做好本部门、本系统采购项目的统筹工作,各级预算单位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切实将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执行到位。区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建设、政务服务等部门,将根据上级条口部门工作要求及各自职责分工,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积极贯彻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