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根据群众举报,统计执法检查组于2020年8月28日至9月8日对某地区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发现该地区A、B两县部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数据失实,A县部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数据严重失实,B县部分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统计数据严重失实。
经调查发现,A、B两县有关部门细化分解主要经济指标目标任务到乡镇(园区)、企业,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有关乡镇(园区)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代填代报统计报表或者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如实反映情况,毁弃相关证明和资料。鉴于以上情况,最终对该地区45名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其中,厅局级1人,县处级10人,乡科级及以下34人。对该地区36家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根据群众举报,统计执法检查组对某地区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发现该地多县部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有关部门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和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有关乡镇(街道、产业集聚区)编造虚假数据并代填代报统计报表;有关人员转移、隐匿、毁弃相关证明和资料,提供虚假情况。鉴于以上情况,最终对该地区38名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其中,厅局级3人,县处级17人,乡科级及以下18人。对该地区22家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上述两地区均存在较为严重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究其根本原因,是地区整体政绩观出现了偏差、更是领导干部法治意识的淡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明确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对于违反相关统计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更是列明了法律责任,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存在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或者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警戒启示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方面先后多次作出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全市各级要从上述统计违法案件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决策部署上来,敬畏统计工作,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政令,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维护统计数据质量。
(来源于“天津统计”)